集議院規則 (明治二年法令全書第七百七十九)
集議院規則
一 | 集議院中別ニ一局ヲ設ケ天下之進言獻策有用之材ヲ總ヘ寄宿セシメ其德行才能ヲ考試スヘキ事 |
一 | 諸藩士及農工商トモ待詔出仕可被 仰付者ハ一應議院之考試ヲ經テ任用スヘキ事
但人物ニヨリ特命之撰擧ハ此限ニ非ス |
一 | 議院ニ關係之議事アル節ハ長官次官判官正權トモ太政官ニ參預可致事 |
一 | 議員中ヨリ幹事十二名ヲ公撰シ正權判官ニ準シ可相勤事
但權判官之次席タルヘク候 |
一 | 議員中ヨリ名指シ撰擧有之節ハ議院ニ於テ長官次官正權判官幹事等其材能可否ヲ熟議之上可申出事
但任用之官等職務トモ前以內諭可有之事 |
一 | 議員中名指ナク擧任被 仰出候節ハ長官次官正權判官幹事等二名ヲ撰定シテ可伺出事 |
一 | 議員中ヨリ撰擧之節ハ奏任以上ニ可相任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