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廳ノ違法處分ニ關スル行政裁判ノ件
朕行政廳ノ違法處分ニ關スル行政裁判ノ件ヲ裁可シ茲ニ之ヲ公布セシム
御 名 御 璽
明治二十三年十月九日
內閣總理大臣 伯爵山 縣 有 朋
內 務 大 臣 伯爵西 鄕 從 道
司 法 大 臣 伯爵山 田 顯 義
大 藏 大 臣 伯爵松 方 正 義
陸 軍 大 臣 伯爵大 山 巖
遞 信 大 臣 伯爵後藤象二郞
外 務 大 臣 子爵靑 木 周 藏
海 軍 大 臣 子爵樺 山 資 紀
文 部 大 臣 芳 川 顯 正
農 相 務 大 臣 陸 奧 宗 光
法律第百六號
法律勅令ニ別段ノ規程アルモノヲ除ク外左ニ揭クル事件ニ付行政廳ノ違法處分ニ由リ權利ヲ毀損セラレタリトスル者ハ行政裁判所ニ出訴スルコトヲ得
一 海關稅ヲ除ク外租稅及手數料ノ賦課ニ關スル事件
二 租稅滯納處分ニ關スル事件
三 營業免許ノ拒否又ハ取消ニ關スル事件
四 水利及土木ニ關スル事件
五 土地ノ官民有區分ノ査定ニ關スル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