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ノ責任ニ關スル法律
1899年
失火ノ責任ニ關スル法律(しっかのせきにんにかんするほうりつ)
朕帝國議會ノ協贊ヲ經タル失火ノ責任ニ關スル法律ヲ裁可シ茲ニ之ヲ公布セシム
御 名 御 璽
明治三十二年三月七日
內閣總理大臣 侯爵山 縣 有 朋
大 藏 大 臣 伯爵松 方 正 義
內 務 大 臣 侯爵西 鄕 從 道
陸 軍 大 臣 子爵桂 太 郞
文 部 大 臣 伯爵樺 山 資 紀
外 務 大 臣 子爵靑 木 周 藏
遞 信 大 臣 子爵芳 川 顯 正
海 軍 大 臣 山本權兵衞
司 法 大 臣 淸 浦 奎 吾
農 商 務 大 臣 曾 禰 荒 助
法律第四十號 民法第七百九條ノ規定ハ失火ノ場合ニハ之ヲ適用セス但シ失火者ニ重大ナル過失アリタルトキハ此ノ限ニ在ラス